【編者按】因微信推送字數限制,本紀要拆分為上、下兩部分。本文為上半部分。
以墓葬為研究對象,通過墓葬規模、棺槨制度和器用制度來探討喪葬禮儀,進而總結社會禮制規律,人群區分,是考古研究古代社會較為成熟的方法,數十年來成果斐然。然中國考古學草創至今,已近九十年,對于以墓葬為基礎材料所進行的研究方法、理論范式,卻少梳整?;赝麃砺?,有益前途,以實例對古代墓葬研究的若干理論性問題進行討論,適當其時。有鑒于此,商務印書館與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于2017年5月13-14日聯合舉辦“菊生學術論壇——焉知死:古代墓葬研究的前沿與前瞻”學術工作坊,圍繞古代中國墓葬材料,梳理審視既往考古學研究的慣常理論、方法和問題,并對未來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論角度提出前瞻性的預判。來自內地與香港不同學術機構的15位中青年學者參加了本次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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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渠敬東教授代表文研院向各位與會學者表示了歡迎,介紹了文研院的基本運作與架構方式。他希望以文研院的理念搭建的學術平臺,能使考古學和其他相關學科有所交流。本次工作坊能夠打通時代,就墓葬問題進行深入而專門的討論,本身就是極具學術意義的事情。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孫慶偉介紹了本次工作坊選題的背景。當前中國考古學會議較多,但有的會議形式大于內容,舉辦此次工作坊,就是想邀請一些中青年學者,深層次地討論問題。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秉承“涵育學術,激活思想”的理念,愿意為各位學者提供良好的學術研究平臺,讓學者在較為寬松的環境中開展學術研究。對中國考古學各門類的研究而言,遺址的討論可游移的空間很大,墓葬則屬于相對獨立封閉的遺存單元。本次工作坊,就是想請各位中青年學者,就各自研究時段的墓葬問題入手,“把問題講透,把自己講透”,對中國墓葬研究真正有所推動。
商務印書館白中林先生介紹了菊生論壇的設置初衷和本次工作坊的基本情況。他特別指出,商務印書館與北京大學原本是中國近代學術史中人文社會科學的兩個重鎮。在1949年以前有非常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建國后,商務印書館轉為工具書和西學譯介,對人文社會科學的關注度有所減弱。近年來商務印書館現在準備現在重振中學的出版工作。商務印書館管理層希望通過菊生論壇的舉辦,增加出版和學術之間的互動。
本次工作坊共有13位學者進行了主題發言,以下僅就他們的演講略作簡介。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王芬以《靜與動——史前墓葬研究的一個視角》為題發表主題演講。在演講之初她提出,既往學術會議多是研究同一時段的研究者相互切磋探討,類似本次工作坊這樣的形式,打通不同研究時段的會議比較少??脊艑W的研究有時段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待同類問題的方法論卻有不同。對墓葬研究的方法論和研究模式進行梳理,對沒有文字記載的史前時期而言,顯得尤為重要。王芬的演講,梳理了史前墓葬的研究史,對史前墓葬研究的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認為從靜態和動態兩個維度來思考史前墓葬研究,是思考墓葬研究方法乃至整個史前考古研究方法的有益視角。
生死兩大事,如何安放死亡,是人類不同群體面對的共同問題,但不同文明體對墓葬的認知體系有很大不同,這背后蘊含著不同的生死觀念和精神圖景。從宏觀角度講,大體有兩類對墓葬的認知方式,一類墓葬的設置目的是等待墓主復活,期待重生,或蘊含著對理想世界的終極向往,或也有對現世生命的升華和救贖;另一類則是復制生的世界,重視對墓主生前的現實秩序、身份的強調。從比較的視角看,墓葬是亡人的安息之地,是寄托生命意義的特殊空間。而修建墳墓,包含了現實世界的葬禮葬儀,而將亡人入葬,則體現了后人如何對待墓葬。從信仰的傳統來說,東方傳統重視的是“慎終追遠,民德歸厚”。因此,在東方世界中,葬禮的意義多在于教化和安頓人心,通過安頓死者來安頓生者,“族”與“禮”的內涵極為豐厚。而西方的宗教傳統中,墓葬是圣潔的安息之地,圍繞墓葬和葬禮,更多的是體現亡人所到達的彼岸世界,宗教信仰在其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
就中國史前墓葬的考古發現而言,在新石器時代早期、中期、晚期、末期四個時期各有特點,距今7000-5000年人口增值明顯,距今7000-4000年的墓葬材料極為豐富,各種層面的墓葬分析可挖掘的研究空間極大。
對史前墓葬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紀50-80年代初。這個階段的學術重心是基礎資料積累,但是以西安半坡、寶雞北首嶺等仰韶時期墓葬為代表,也出現了對葬俗、家庭婚姻形態、社會組織結構以及社會性質等問題進行了探討。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于仰韶時期是歸屬于母系還是父系氏族社會、元君廟和橫陣等墓地所代表的社會組織是氏族還是部落、多人合葬墓所代表的社會單位是否為母系家族等問題上。后來受當時社會環境、理論氛圍及發表資料等因素的限制,這些工作淺嘗即止。
王芬指出,這一時期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大汶口墓地的發掘與研究。1974年大汶口墓地資料的刊布,引起了學術界對于社會分化、社會性質問題的廣泛討論。多數學者認同墓葬之間的貧富分化是社會分化的一種折射和反映,進而以此為切入點推測當時的社會發展階段及其社會性質。當時的討論基本遵循母系氏族社會、父系氏族社會、軍事民主制和文明社會的發展次序,但在具體觀點上差異較大。從之前的重“描述”發展到重“解釋”,開始嘗試利用墓地資料研究古代社會。雖然從今天的視角來看,當時的理論思考和研究方法上尚有短板,以田野資料簡單套用某種理論框架,對號入座的教條化研究傾向十分明顯,但是給墓葬研究很多啟示,提示著想要深化社會性質和社會結構方面的研究,必須要在研究方法和理論構建上有所突破才行。
上世紀80-90年代,墓葬研究的重點與之前發生了較大的變化。1980年代,隨著墓葬資料急劇增加,研究的重心以區分區域文化序列和時空框架的構建,更側重以遺物為導向,以類型學構建墓葬的年代順序,相對集中在仰韶文化墓葬中。通過對類似元君廟、橫陣墓地、史家墓地等材料的年代和文化屬性分析,嘗試對不同墓地所反映的社會組織結構進行討論。比如史家墓地,因為其具有較為復雜的疊壓打破關系,和一系列可供類型學研究的器物,所以多位學者運用不同方法對其進行了分期排序研究,但方法的差異使得對同一墓地的分期排隊結論也并不一樣。史家墓地的相關研究成果很多,可以將其視為1980年代史前墓葬研究分析方法的縮影。甚至于,在傳統分析方法之外,對史家墓地的研究還出現了“概率”、“多元”、“模糊集合”等不同形式的分析方法。因此,從學術史的角度回溯,這些研究探索的過程意義甚至已經超出了墓地研究本身。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王芬
這一時期,以嚴文明和張忠培先生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嚴文明先生在《仰韶文化研究》中比較系統地分析了墓地范圍、分期、人口數量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探討氏族社會的族群、階層情況,推想它們的生產關系,并從所有制出發來論斷社會發展階段。而張忠培先生則根據各種葬式、墓坑排列、墓地分區等現象探尋社會的人群關系,企圖解答世系形式以及家族、婚姻形態等問題,其研究預設是將墓葬制度作為現實社會的折射。
到了1990年代后期,伴隨著良渚、紅山、石家河等文化的重要考古發現,對史前墓葬研究的區域和課題得到充分地擴展。對墓葬研究的重心,轉移到了對葬俗、隨葬品構成、墓葬的區域性研究和墓葬形態研究以及史前人口等研究上。在基礎研究之外對區域墓葬進行了整合,重點開始了家系和所有制之外的新內涵,以期構建古人類生活的新面貌,但這一時期真正對之加以實施的集中系統論述卻很少。雖然這一時期的研究,從學術史角度看精彩研究不斷,但以今天的角度去看,當時對基礎材料的信息含量發掘與刊布以及理論方法上尚待完善,客觀學術環境造成的研究局限仍是當時的學者所難以逾越的。1990年代史前墓葬的研究重點是良渚文化墓葬。但假若從學術史回溯,從1990年代到幾年前,對良渚文化的研究集中在墓葬之上,近期才回到對良渚社會和居址的研究上來。
王芬認為,九十年代的考古發掘研究,需要特別提一下趙輝老師主持的普安橋遺址的發掘。這次發掘引發的諸如對關鍵活動面等概念的認知,在當時是超前的理念,對后來遺址發掘和研究有方向性的引導作用,在學術界同行大多集中在年代和分期研究的同時,普安橋遺址的研究已經開始關注堆積過程以及在這個過程中的聚落布局問題。九十年代中后期,一些中外合作的考古工作,如兩城鎮遺址的發掘,已經完全以復原聚落(居址和墓葬)的形成過程為目的來進行田野工作并進行自身的研究工作。這些聚落考古研究的理念,在二十年后的今天,仍然不為過時,仍在不斷完善這種理念和方法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21世紀之后,史前墓葬研究的目標逐漸轉移到個案區域研究、墓地空間布局研究、墓葬與墓地形成過程、葬禮葬儀、隨葬品及其反映的禮制研究、墓葬所反映的社會習俗、社會分化、社會組織結構、社會權力研究,因此對墓葬的相關資料、信息的需求增大,對墓葬田野考古工作要求的提升,導致了全行業對獲取田野資料信息、技術方法的全面進步。這一時期的考古學研究體系中,田野考古的技術方法革新,已經是以獲取關于遺址形成過程的全部信息為目的,同時也為其他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所需的信息。這一時期的墓葬研究,多學科合作研究已經開始比較常見,建立在人骨材料的基礎上關于食譜、人口學、社會學、人種學、遺傳學、病理學的相關研究也已經開始出現。對史前不同地區間的文化的多元與交匯、多元一體的社會發展研究進程,社會發展模式和道路的模式研究,也已經開始利用墓葬材料進行研究。
新世紀以來,史前墓葬研究在不同地區、不同的考古學發展階段上表現出不同的特點。研究趨勢由對墓葬資料進行具體描述或簡單套用某種理論模式,轉移到了對史前社會的各方面精細化分析層面,以通過分析墓葬資料向解釋社會深層次問題的方向發展。在這之中,張弛對史前社會葬儀的觀察是很有見地和有意義的研究視角。
王芬認為,縱觀中國史前墓葬研究的發展歷程,未來對中國史前墓葬的研究似乎有不同的方向或研究的可能道路。她將之歸結為在“靜與動”兩個角度中進行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級的研究取向。
以一個聚落為單位,從宏觀角度而言,是對整個聚落為單位的研究。墓葬與墓地不是孤立存在的遺存,而是整個聚落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將居址視為活人居住的場所,那么墓地就是相同人群死后“居住”的聚落。在這個意義下,聚落考古研究方法也同樣適用于墓地。在整個聚落變遷過程中,墓葬與墓地的研究,就必須結合居住址、墓葬區、其他功能分區綜合考慮。以姜寨為例,以聚落考古的視角看,如果再加入時間概念后,據目前的材料對姜寨墓地與聚落進行分時段進行平面布局研究就是不可能的。同樣,在大汶口中期和晚期近1000年時間尺度中,空間布局的研究實際上也難以細化。這類空間布局的研究,因為田野材料所限,把幾百年的動態發展壓縮到了一個靜止的時間尺度內,在實際研究中是無法細致深入開展下去的,因此成功的個案也極少。
略較宏觀視角為小,以中觀層級來看,墓葬和墓地本身的研究,是目前研究成果最多,方法論也最為成熟的研究領域。墓地的動態形成過程、墓葬空間布局、分期、墓葬排列順序問題,都可以歸入這一層級。上世紀90年代末期,趙輝對長江中游地區墓葬的分析,以及王芬本人對王因墓地的分析,都可以歸入此類。但這類研究的時間尺度仍然略大,大約在200-300年之間,距離對墓葬靜態的細致和動態的發展過程研究,也還是達不到理想狀態下的要求。
墓葬研究的第三個層級,即微觀層次的研究,也可以視作是對單個墓葬的研究。這一類研究中,重點可以涵蓋對葬具規模、結構,隨葬品的種類、優劣、多寡位置,放置順序和相互間的平面關系,隨葬器物、材質、工藝、來源、跨區域關系,以及對人骨本身的研究,都是此類墓葬研究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一類研究個案成果很多,里面可以體現出墓葬研究中靜態、動態考察的極大張力。比如欒豐實、張弛對海岱地區的酒器傳統的討論,秦嶺以良渚玉器的紋飾看良渚社會的關系網絡和網絡背后代表的人群流動關系,都是極為精彩的討論。以個別器類,甚至器物上的紋飾,來還原墓葬形成的先后關系和動態聯系,討論器物背后大空間上的人群流動和社會關系,從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從靜態到動態的立體連接,最終討論的落腳點都是要把墓葬研究同各種層面的社會研究結合起來。
王芬統計了近15年來史前考古以墓葬為中心的高校碩博士學位論文選題,發現近年來以中觀和微觀角度的研究最多,運用多學科技術手段探討墓葬問題成為了學科的新取向。她認為,如果從靜與動的視角出發考察墓葬研究的研究,不同的研究層次上體現出不同的特征,微觀研究視角會更為深入,相關探討顯得游刃有余;而越宏觀的研究,所遇到的困難就越大。究其原因,還是落在了田野考古發掘,即資料獲取、信息提取的方法論體系上。史前墓葬研究或者說整個史前考古學研究,所面臨的瓶頸或者說方向性困難的根源,就在于田野發掘階段對聚落形成過程中時間尺度的把握上。如果發掘中盡量細化對共時性的追求,無論是小時間尺度內的靜態考察,還是長時段、大空間的動態聯結,都會得到更好的還原和闡釋。
王芬認為,未來史前墓葬研究的研究前景是十分廣闊的,但也面臨著很大的問題。從積極的角度看,以聚落考古為出發點,對墓葬研究將拓展出無限的研究空間。聚落考古,是利用不同級別的聚落組成單位之間的時空、功能關系來考察聚落格局和人群關系的一種方法。也是了解和走入古代社會的一條有效途徑。聚落考古方法,在單個聚落這個層級上,應以傳統考古學的地層學和類型學為基礎。特別是,考古學各方向的研究,都對遺存的共時性判定提出更高要求的時候,需要探討一條能夠對文化堆積單位的認識、發掘、記錄、判斷和解釋的體系都行之有效的研究路徑。既往文化史意義上譜系研究提供的是某一個時代或社會組織的斷面,而聚落考古則是力圖回復一個連續過程和一定時間跨度上各因素的動態聯系,以及這些過程和聯系產生的原因和結果。若研究者將研究對象的時間尺度變小,各種研究都會變細,也相對能更加精確。對各類遺存相互關系的探討中,共時性是判斷的前提,但是無論墓葬還是居址,共時性的討論卻面臨相似的瓶頸性問題,即平面布局和遺跡的功能匹配等方面的現場分析和判定標準。因此,上述問題的核心與關鍵,在于田野發掘現場的判斷和記錄。對不同類型遺跡的現場分析、判斷以及精細、全面的記錄,將會決定后期研究的深度與廣度。
王芬以日照兩城鎮的發掘為例,介紹了該團隊的工作方法。認為目前通過開放式發掘和系統采樣、記錄,可以使兩城鎮的聚落共存關系的時間尺度,精確到大約每25年為一個時間段。但即便如此,學者理想狀態化的聚落研究仍還有進一步細化和擴展的空間。
她認為,未來史前墓地甚至于聚落研究面臨著幾個共性的困難:第一,是如何將先進的理念、思路與田野考古、室內研究的實踐相結合。對古代社會宏觀背景的把握和敘述模式的轉換,必須是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的。第二,是目前相對落后的田野發掘與記錄技術,與研究者如何審視、反思、定位考古學研究的目標之間,存在著差距,傳統田野技術的轉變勢在必行,但對傳統考古工作方法中的優點也應堅守。應該說面對著紛至沓來的新理念新技術等,對田野考古發掘的要求不是弱化了,反而是要求更高了。放棄、忽略或漠視對類型學知識的掌握,而刻意去追求某種技術,有時會一葉障目。做史前考古研究不會辨識陶片、不會給陶片斷代,就像是做歷史考古不懂文獻一樣,根基和著力點將大打折扣。所有的技術代表的都是考古研究的手段層面,他們共同服務于走進古代社會的最終目的。第三,是具體工作中研究與發掘隊伍的建設受制于人力、物力甚至于體制,已經嚴重制約了日常工作。第四,是在實現研究總體目標的過程中,目前的部分研究普遍存在著細碎化的趨勢,大量的分析數據、檢測樣品,如何整合提煉,如何回到遺址的文化堆積單位中,如何回到動態復原聚落形成過程、如何回到考古學的解釋框架中來,將是每個學者都必須面臨和思考的問題。
對王芬的報告,參加工作坊的學者圍繞墓地的營建進行了討論和提問。常懷穎提出,很多史前墓地的開口,從現在清理的情況看,開口層位較平,這是因為墓地選址后曾經有意識的進行過平整還是后期的破壞造成的,對墓地墓葬的排序,史前是否有比較明顯的“封、樹”類標志。王芬認為,墓地墓口比較平可能受到后期土地平整的因素更大。至于是否有墓上標識,目前確切的材料比較少,但有的新石器時代墓葬確定是有封土的。孫慶偉對陶寺墓地墓葬相互打破,甚至墓摞墓的現象提出了疑問,他認為房址在原址不斷重建比較好理解,但是不斷地墓摞墓肯定是當時人的某種意識。鄭嘉勵認為陶寺的做法可能與當時人的風水信仰有關系,墓地一定是被當時人認為具有某種特殊意義,所以大家必須埋在此處,因此會不斷有墓摞墓的現象。李志鵬也認為,這可能與當時人的態度有關系。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生李唯以《試論郝家臺遺址龍山文化時期的墓葬》為題,對郝家臺遺址歷次發掘所獲的墓葬材料進行了個案研究。郝家臺遺址在1986-1987年,2015-2016年先后進行過兩次較大規模的發掘,先后發現了74座河南龍山文化煤山類型的墓葬。上世紀的發現基本確認,這些墓葬基本以房屋或房間為分布核心,廣泛見于郝家臺城內各處,但沒有發現集中的墓地。本世紀的發掘進一步確認,郝家臺遺址龍山時期大體有八排規劃相對嚴整的排房,排房持續墊高,年代有早晚分別,與房址密切相關的墓葬主要分布于相關墊土高臺式房屋的室外坡腳處,打破室外堆積或開口于室外堆積,墓主應與房址中的家庭有關。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生李唯
李唯將這批墓葬的分布規律可以總結為“大分散、小聚攏”。他從居葬關系作為切入口對墓葬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他認為郝家臺城址內的排房修建之前會預先建土墩高臺,可能有防水的目的,在高臺之上墊出較高的平面,再修筑排房。郝家臺城內目前有九處八排高臺式排房建筑,因此城內聚落的發展以墊土高臺式房屋為中心,筑于同一高臺之上的房屋經歷過數次廢棄、重建,甚至存在短期的功能轉換過程。但不同階段的墓葬都相對集中分布于相對固定的房屋周圍,尤其是高臺式房屋的室外坡腳處的墊土邊緣。
李唯對不同的八個區域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研究,有的區域中甕棺葬集中分布在房屋墊土中,土坑墓相對分散,個別位置有聚攏,沒有統一的葬式和方向;而在有的區域中甕棺葬與土坑墓夾雜分布。但總體上看,墓葬分布的規律不限于高臺,而是依附于房屋。
李唯認為,郝家臺遺址房屋與墓葬的居葬關系,體現出以房屋和房間為核心,反映了大家庭的社會組織形態。他從房屋的共時性角度入手,討論了房屋的墊高與環境、居葬觀念間的關系,認為郝家臺遺址龍山時期從聚落層面看存在不同家庭(排房)的大分散和家庭(排房)層面的小聚攏;而到了新砦時期,則形成了家庭式小型墓地,墓葬排列有序、方向葬式統一,墓地的規模應該超出了單個家庭的范圍,可能為一處家族式的小型墓地,說明社會組織形式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李唯的另一個分析角度,是對土坑墓和甕棺葬、灰坑葬的共性和差異進行探討。他認為郝家臺遺址的甕棺葬雖然都是埋葬嬰兒的,但選用何種葬具在不同區域間存在差別,可能反映出不同家庭間長期沿襲的葬俗傳統。他認為,郝家臺遺址內墓葬的隨葬品相對匱乏,可能能分出兩個檔次,隨葬品多為生活用品,在同時期的居址中也有發現。遺址內發現的灰坑葬與高臺公共區域更接近,可能是和家庭的社會關系較遠而不是社會地位低。
通過郝家臺遺址的墓葬分析,李唯認為,郝家臺是一個較龐大的聚落,社會內部應該存在等級分化,但似乎通過現有的墓葬材料并不能體現出等級的差別。他強調,墓葬研究不等于隨葬品研究,墓葬分期不等于隨葬品分期。對于某一聚落中墓葬的形成過程、聚葬關系的分析,是通過田野考古發掘過程中各種跡象與證據確定的,而不能僅憑借室內分期排隊獲取結論。
對李唯的報告,趙俊杰從聚落的角度,對郝家臺房址和墓葬的共時性和活動面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詢問,同時對隨葬品中的明器判斷依據進行了詢問。李唯解釋了郝家臺遺址房址的分布范圍,認為對郝家臺聚落的布局,僅從空間上進行判斷是不行的,因為沒有時間的判斷就無法對不同遺跡類型進行串聯。目前田野考古的核心目標是理解聚落的形成過程,而郝家臺的地理環境決定了其聚落形態,墓葬與房址的關系恰恰是理解聚落歷時性關系的重要線索。對于墓葬隨葬的那件明器只有一件,可能僅僅是因為發現的偶然性,相信以后可能會有很多發現。林永昌向李唯提問,他認為目前的發掘區所見的八排房址基本上代表了房址區的分布范圍。他問李唯發現的墓葬數量,在多大程度上對應了人口,因為從現象上看,五區和四區比較多,但基本上就是20多座,可能對應不了多少人口。李唯認為既往發掘報告公布的材料有些墓葬沒有系統公布層位關系,所以無法將墓葬和房址相互對應,不同房址區域間的中間區域也有墓葬,所以沒法估算這些家庭的墓葬。孫慶偉認為,郝家臺遺址之前曾被史學界判定為帝舜所居,但郝家臺的面積有限,。郝家臺有城,應該是和當地的地理環境防范水患有關,其間居住的家庭數量應該不會太多,所以城內的排房應該就是代表了城內的實際家庭數量。李志鵬認為從郝家臺豎穴土坑墓的隨葬品看,應該是二里頭文化墓葬的源頭之一,但似乎這批墓葬的葬俗在新砦期有變化。李唯認為,中原龍山文化時期的墓葬存在地區差別,煤山遺址和郝家臺遺址的墓葬分布規律比較接近,但和瓦店遺址就不太一樣,后者有專門的高等級甕棺葬區。從源頭上看,郝家臺遺址龍山文化時期墓葬與新砦期墓葬的分布規律出現變化,并與再下一階段的二里頭文化墓葬分布規律存在很強的聯系,但在中原龍山文化時期,并非所有遺址均如此。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李志鵬以《營建死后的世界——古代墓葬的解讀視角與墓葬考古》為題從理論、方法探討的角度考察了古代墓葬的解讀視角及其與墓葬研究的關系以及如何在此視角下更好地進行墓葬考古。他認為墓葬研究的目的要了解古人的生死觀或古人對死后世界的信仰,但所有這些研究的前提是需要了解古人如何安排、營建死者的墓葬及死后的世界。他提出墓葬反映的對墓主死后的世界的“營建”包括營造與構建,前者是對死者的墓葬及死后世界的具體營建、安排,后者則是與生死觀等相聯系的死后世界的構建,二者密不可分,只有了解前者才可能真正探知后者,而對后者的深入認識則有助于認識前者及其具體細節和背后的意義。正如維特根斯坦這樣的哲學家強調要想理解某種話語和文本,我們永遠必須追問那些用來表達你想法的詞語經歷了何種處理,要想了解墓葬反映的古人的生死觀或對死后世界的信仰與觀念體系,我們也必須永遠追問古人怎樣營建墓葬,怎樣用物質的形式與設施等來營建墓主的死后世界、體現其生死觀與喪葬觀念體系。
他認為,要更好地解讀古代墓葬,必須首先對墓葬是什么、墓葬的構成、墓葬與墓主的關系等涉及墓葬的本質的相關問題有問題意識及理論自覺和探討。如《呂氏春秋》等古代文獻與西方文獻中墓葬的文化與人類學涵義的探討,對葬的文化涵義探討,對墓、墳等墓上建筑與設施、墓葬的構成的分類、具體內容與時代變化的探討與分析。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墓葬的營建處理方式是不同的,如墓葬的差異,既體現在墓穴與墓上建筑,墓葬結構和朝向,尸體的處理與容尸之具以及隨葬品上,也體現在墓葬和墓主的辯證關系上。因為墓葬作為生者對死后世界的營建,既表現為個體墓葬與墓主的關系,也表現為墓葬(個體)與墓地、墓園(社會、群體)的關系。李志鵬還以具體墓葬個案作為例證進行說明有的墓葬的營建是一個以墓主為中心的物質設施與隨葬品構建的死后世界,有的則是以墓葬藝術去構建墓主死后的生活世界,要從墓葬個案的深入研究中去認識與墓葬本質相關的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李志鵬
總體來講,李志鵬對墓葬的解讀視角從營建怎樣的死后世界、誰在營建墓主的死后世界、如何營建墓主的死后世界等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對于古人營建怎樣的死后世界,李志鵬將其歸結為“事死如事生”與“死生有別”兩個不同的取向。無論是從人類學的參證,還是歷史文獻的記載,綜合來看,信仰、生死觀的不同,決定了對死后世界的處理方式不同。墓葬作為物質文化遺存,可以反映墓葬在生與死之間的趨向,而不能簡單視為對現實世界與社會的簡單的直接反映。在這方面西方墓葬考古研究中過程主義與后過程主義的差異較大,也因此影響到墓葬考古理論與方法在具體墓葬考古研究中應用出現較大的差異。國內一些墓葬研究的案例如鄭嘉勵先生對南方宋墓的研究可以有助于我們更深入理解這一問題。
當然,如何營建墓葬,有生者和死者的雙重影響。一方面,社會的約定俗成會決定墓葬構筑的方式、規模與具體內容,而作為生者的墓主也對墓葬的營建也可能有決定性的影響。有時候,墓葬的贊助人、,甚至于營建墓葬的工匠也會影響到墓葬的營建方式。
至于如何營建墓葬,受到墓葬營建前的規劃、營建過程與儀式、營建的投入的影響。李志鵬強調前兩個方面要在墓葬考古研究的具體實踐中注意辨析,在田野考古操作中注意尋找相關的跡象并帶著問題意識去改善田野考古操作實踐。至于墓葬的營建投入則包括財力、勞動力與時間等方面的投入,要注意分析墓葬營建投入與墓主的等級以及厚葬、薄葬等喪葬觀念與生死觀的關系。
李志鵬認為,對墓葬的考古學研究,是與研究者的視域相關的,對死后世界的觀察,應該更多的注意到個體因素,而從死后世界營建的安排來看,則應當具有更全面、更為細節的觀察視角與深入的理論、方法探討及問題意識。
對李志鵬的演講,學者間有較為充分的討論。孫慶偉認為,墓葬有自身的通則和通例,不同時代的墓葬有時代的通例和特例。史前墓地很難去考察墓葬的個體化差異,所以新石器時代墓葬研究往往是側重于群體的考察。但商周時期以后,墓葬的喪葬活動有可能會是一個很個體化的事情。東周時期開始,帝陵規制布局的個體化差異很大。但從商周時期看,諸侯墓之間的個體差異已經表現的很突出了。孫慶偉介紹自己放棄周代墓葬制度研究,就是因為周代墓地的時空差異很大變化。即便是墓主確定的墓葬,差異也十分明顯,這其中的變化與差別原因,現有的方法論和材料還解決不了,很多問題肯定暫時是無法解決的。孫慶偉認為,商周時期以后,有些墓葬特例反而可能是研究社會的切入點。他強調墓葬研究應該更多地關注個體化差異。他認為,墓葬研究的范式、理論,可能比較虛,但應該從田野考古的最基本環節入手開始研究的起點,研究的時段不同,對象不同,應該采用不同的方法。李志鵬認為,墓葬研究本就應該回到細致的角度,回到個案,目前的范式中可能是最特殊的,但放在大時段中,可能特例才是通例。殷墟遺址群中都是小墓地,但回溯這種葬制的源頭,也很困難可以上溯至二里頭。墓葬研究假若不能回到更大的時空背景里,很多問題是不能說明的。在研究中,研究者應該始終保持尋找通例的意識,但從學術史的角度觀察,對墓葬時代特征變化的研究,則往往是從個案甚至是特例開始的。鄭嘉勵認為,孝子賢孫對墓地的影響,是有限的?,F代人類學調查發現,對喪事的影響來源于三方面——社會習俗力量、家庭經濟條件和個人意圖。目前看,隨葬品有時多是個人意圖和個人意愿的反映。因此,對于隨葬品的分析,有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一層層剝離分析。他認為,學術研究的分寸感是最重要的,有時研究的結論越過某個分寸就不行。他舉溫州的民俗學調查來說明這一問題,在當地的喪葬活動儀式十分繁復,但喪葬活動的話事人,一定是最懂當地禮俗的,喪主甚至是死者生前的意愿,往往要受到禮俗的制約。林永昌認為,李志鵬報告中強調視死如生,但是對“視死如生”的態度是有前提的。古代社會中,死后的世界的真實性是被普遍認可的。只有在這個前提下,這才可以討論隨葬品可以為逝者所用。而對墓葬的祭祀性質,前提是需要認可,死后的祖先能對自己好,才會有獻祭。吉德煒認為商代的死亡觀念和后代不一樣,人死后去的地方可能不確定,這與周代以后對死亡的觀念不同,甲骨文中不斷卜問祖先的祭品好不好可能就與此有關。李志鵬回應說,自己的報告中就強調了“事死如事生”與“事生有別”的兩面,但在中國古代墓葬的營建與隨葬品的選擇的確是和宗教觀以及生死信仰有關系的,比如中國現在廣泛流行的無神論,其實在全世界是屬于特例的,古代世界基本是認為有神的,有神論等觀念決定了喪葬活動背后的信仰和生死觀。就商代而言,商人的神靈觀念可能的確如甲骨文的反映一樣,的確與后代不同。古代中國不同時代的宗教信仰是有變化的。隨葬品中有冥器或者器用制度的明器化,實際上在不同時代都有,其關鍵是對待死亡的態度變了,因此選擇的明器對象和明器化方式不一樣。孫慶偉認為,新石器時代墓葬的隨葬品種類可能可以判斷社會對死亡的態度。二里頭墓葬不用夾砂罐隨葬,但禮儀重酒器。這是能反映當時人對酒的態度,奢侈。孫慶偉認為,對死者的希冀,就是生存場面的高端追求。
鄭州大學歷史學院考古系郜向平先生對商代的陶斂葬與砍頭祭進行了專題分析。他認為,陶斂葬和砍頭祭是兩種不同的習俗,兩者各有淵源,使用場合也多有差異。兩種習俗在商代有所發展,至晚商時期在不同社會層面同時興盛,由此似可以窺見晚商社會在等級建構、族群整合方面的努力。郜向平認為,這兩種習俗在古代中國社會廣泛存在,從史前到商周社會都有例證,但很難對其喪葬或祭祀行為進行界定和分析。但將觀察視角聚集到商代,似乎是有可以探討的問題。
鄭州大學歷史學院考古系郜向平
郜向平認為陶斂葬是一種以打碎的陶器鋪蓋在死者的身體,或者肢體上下的一種埋葬形式。既往研究中,陶斂葬多被等同于毀器,稱之為甕棺葬的“非裝入葬”或者“陶棺葬”。他提示,在探討陶斂葬的問題中,要注意區分打碎和壓碎陶器,并要區分作為隨葬品的陶器和作為葬具的陶器。
史前時期的陶斂葬多見于黃河下游和長江中游地區。除打碎陶器裝殮死者外,長江下游等地還有以陶片覆面者。二里頭文化的墓葬中,陶器多打碎,其中鋪蓋在死者身上下的,可視為是陶斂葬。
早商時期的陶斂葬與二里頭文化接近,以偃師商城公布的材料看,似乎存在“全覆蓋”和“半覆蓋”兩種形式,后者多用于成年人。洹北商城階段也發現了類似的情況。晚商時期的陶斂葬分幼兒、成人兩種,所用陶器與同時期的墓葬不同。幼兒陶斂葬采用全覆蓋,成人多用半覆蓋;后者在殷墟主要見于丁組基址,且多與砍頭祭相關聯,并都可能與特定的建筑儀式有關。
隨后,郜向平又分析了砍頭祭,他認為這種祭祀行為是人祭的一種,屬于比較慘烈的祭祀方式。但砍頭祭可細分為兩類,一類偏重于用頭顱,另一類則是人頭和軀干共出,軀干或完整,有的可能僅是肢解。
砍頭祭在仰韶早期即已出現在關中地區,龍山時期普遍見于黃河中下游。使用的人牲男女都有,似偏重于女性,在臨潼零口、神木石峁、登封王城崗、濮陽程莊等遺址就有較多女性人頭的坑。二里頭文化時期肢體不全的“異類葬”較多,無頭軀體和單用人頭的都有一定數量,但總體并未表現出重視砍頭的傾向。
早商時期砍頭祭祀數量明顯增加,多數位于祭祀坑內,多與肢骨共出。此期鄭州商城人頭骨壕溝、小雙橋人頭坑和頭軀分離式的葬坑,似乎都體現了對人頭或砍頭的重視。洹北商城個別墓葬中開始出現砍頭祭。
晚商時期,砍頭現象很多,且多與祭祀相關。其中有的與建筑有關,見于大型夯土基址上下或者附近,一般頭軀分離、同坑埋葬。有的與墓葬有關,可能是“落葬禮”的遺留,人頭往往被埋在高等級墓葬的填土、二層臺、槨頂、墓道中,而無頭軀干集中在墓道或者墓葬旁邊的祭祀坑中。西北岡王陵區人祭坑數量眾多,多是人頭和無頭軀體分開埋葬,其中人頭坑約170座,無頭軀體近400座,頭軀分離共出者50余座。這一時期,砍頭祭成了最常見的人牲使用方式,且大多與王室活動相關。人頭以規范、整齊的擺放,和相對固定的性別年齡、數量、砍伐與擺放方式,成為晚商時期最高等級的禮儀。
郜向平認為,陶斂葬和砍頭祭在晚商時期有規范化的傾向,暗示了相關儀式的規范化。晚商時期復興、發展了源于史前的習俗,并將其規范化,成為體現社會不同群體等級、身份的重要儀式,建構為晚商社會禮儀的一部分。郜向平認為,這是晚商社會王權迅速發展,人口向都城集聚的結果,砍頭祭和陶斂葬分別承擔了等級建構和族群認同或區分的作用。
對郜向平的發言,學者的討論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陶斂葬的喪葬形式與概念區分;第二,砍頭祭中人頭的來源與頭骨特征;第三,商代人殉的來源。
對第一個問題,趙俊杰提出,陶斂葬的半覆蓋和全覆蓋從郜向平的描述看,是有差異的,但是否和所用陶器的體量差異有關?郜向平回應認為,陶斂葬所使用的器物,從殷墟時期看,主要是幼兒與成人的差別,不存在因為陶器過小,碎陶片數量不夠,造成覆蓋不全的情況。選擇全覆蓋或者半覆蓋,是有意識的主動行為,不是因為葬具材料。耿朔就碎陶器是在墓內打碎還是墓外打碎的提出疑問。郜向平明確指出有的陶斂葬葬具碎片可以完全拼合,說明是在墓內或者安葬時就近專門打碎的,但也有一部分陶斂葬從現在公布的材料看,碎片無法拼合,可能是隨便找到的陶器殘片覆蓋尸身,因此無法拼合。李志鵬提出陶斂葬所使用的陶器是不是專門生產的葬具,尤其是半覆蓋的,沒有完整覆蓋身上,是不是在概念上可以區分開來不是葬具。郜向平認為,陶斂葬使用的陶器,可以不稱葬具,叫斂具似乎也可以。
對于第二與第三個問題,學者的討論相對集中。北京大學博士生李楠認為,目前看到的人頭祭所使用的顱骨大部分是沒有下頜骨的,且多數環椎缺少砍伐痕跡。所以這些人頭有可能存在預先收集處理,甚至自然腐爛的過程,再將人頭用于祭祀活動。常懷穎提出,從石峁的祭祀坑看,人頭的測年數據有很長的時間跨度,不排除有事先積累和再處理的過程。殷墟銅甗內的人頭蒸煮,有可能與人頭祭祀前的預處理有關系。,安陽的人祭坑中人祭的來源的確與安陽當地的人,有所差別,且有線索將其指向同時期的西北地區。沈睿文以吐蕃贊普喪葬習俗做比,在贊普下葬前,會選一批親近之人,狂歡宴飲幾日,然后在醉酒的狀態下被放血、處死陪葬贊普。這對他們來說是一種無上的榮光。所以不能簡單覺得都是戰俘。在游牧民族存在助葬的習俗,親朋好友會自帶動物性食物到墓地,在舉行喪宴之后,將吃過的動物骨骼放進墓內。晚商時期的人頭是否也有這種情況,是值得推敲的。孫慶偉認為,西北岡王陵中發現的頭顱和無頭軀干以及東區專門的人殉坑,顯然就是應該現場殺殉祭祀的證據。甲骨文中,商代殺伐祭祀的行為十分頻繁,周祭時幾乎每天都要祭祀。用殉人的量如此龐大,一定殷墟遺址群內設有殉人的集中營。按照甲文的線索推測,這些殉人,應該和殷墟使用的專門的祭品用狗一樣,是專門被看守的生人??赡艽嬖诘娜祟^收集,但從無頭軀體的情況看,大多擺放整齊,未經擾動,相應的人頭大多可能還是砍下的。從甲骨文和考古跡象來看,這些人牲應以外族的戰俘為主,包括“羌”,也可能包括來自南方的人群。其中一些隨葬刀斧,可能是武士。林沄先生提出晚商時期存在外族戰俘構成的職業軍人,他們可能也是人牲的來源之一。
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歷史學系林永昌以《東周晉系墓地形態與人口規模復原初探——兼論東周時期“族墓地”的問題》為題,討論東周族墓地與人口問題。
林永昌首先探討了考古學界對族墓地概念的形成,認為從1962年《灃西發掘報告》中,就已經開始把同一時期似乎有特定位置下葬的墓視為“同一家族”之成員。到曲阜魯故城的發掘中,對甲、乙兩組墓葬的討論更加加深了對族墓地的認識。這個問題,對夏商周考古而言,考古發現與晚周以降的文獻大體能夠得到印證,似乎是個問題不大的概念。林永昌認為,雖然族墓地看起來問題不大,但若將同一個墓地仔細分析,可能問題會很復雜。有學者曾以張家坡墓地為個案,發現該墓地邊緣的墓葬頭向與其他墓葬不同,而且同墓地還有一批偏洞室墓,如此墓地有不同葬式的情況,在其他的墓地中也并不罕見,并據此認為,西周時期可能所謂的“族墓地”并不能概括一個完整的族群關系,可能有地緣關系在內,一個墓地內可能已經有類似于“里”這樣的同地緣關系的人群。歷史語言研究所的邢義田先生也曾經認為,雖然戰國以后地緣是一個重要的關系,但秦漢時期以后基層組織中血緣關系仍然是很重要的。
由于這樣兩種不同的意見出現,林永昌據此認為,商周時期所謂的“族墓地”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假若西周時期“里”已經出現,“族”的社會組織在墓地之中如何體現?假若族或者血緣組織在東周以后仍然延續,作為制度的族葬不斷被延長,在多大程度上“族葬”這一概念能幫助我們探討東周時期以前的社會組織?換言之,地緣組織興起以后,墓地還該不該叫族墓地;假若血緣組織延續,不同族合葬的墓地還該不該叫地緣墓地。
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歷史學系林永昌
林永昌以人類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成果,對家、家族、宗族、族群的概念進行了梳理,并對先秦時期的人口進行了推估。根據漢簡的記載,西漢初年5口一家是常態,戰國以后族可能比一般的宗族還要小。族葬應該是一種小尺度的塋地安排,更大尺度的空間安排,應該是不同家族之成員共同使用的,否則文獻就不會有與之相關的訴訟。因此,《周禮》中所謂“族墓地”所指的,其實應該不出家族成員范圍,實際包含的人口不會太多。而在生人所居的聚落中,同宗族成員根據地形和自然資源條件在不同里中散居本身就十分常見。在西周時期,類似明公簋銘文顯示出的“族”是大于《周禮》中“族”的概念,可能對應的是現在所說的類似“宗族”的人群。但是,在考古學中所說的族,可能包含了家族、宗族和族群等不同定義的概念。實際的研究個案中往往是在混用。林永昌認為,目前的方法論體系下,以墓地所見的墓葬材料去對應人群組織關系,目前看可能是無法做到的。從研究的可行性看,目前商周墓葬能夠進行實證研究的,應該是談墓地的布局變化,而不是族的問題。
林永昌認為,對所謂“族墓地”的研究中,既往較為忽視的是通過墓地的墓葬數量去分析當時的人口問題。他以人口學的估算原理,對曲村墓地J3區、上馬墓地、程村墓地、琉璃閣墓地、分水嶺墓地、后川墓地、家世界廣場墓地、二里岡墓地的東周墓為分析對象,進行了細致而周密的個案分析,討論了上述墓地的墓地密度和人口數量,以及墓地人口反映出的社會組織等級關系。他發現,曲村J3區墓地和上馬墓地,是貴族加密集的平民墓地;程村、分水嶺和后川墓地是貴族加稀疏平民墓地;家世界和二里岡墓地則是疏散的平民墓。東周時期的北方地區,自上馬墓地以后,同一墓地中的墓葬數量與代表的人口規模普遍較少,說明當時的人口數量在逐步遞減,因此埋的人越來越少。但眾所周知,戰國經歷了人口大規模急劇的擴的現象。因此,墓地人口規模的縮小,不是絕對人口變化的情況,而應該是埋入的群體在縮小。第三,春秋以后,除了墓地人口規模減少,墓葬的密度也出現降低的趨勢。戰國以后并穴合葬趨勢越來越明顯,墓葬間的彼此距離卻在疏遠,只有核心家庭的成員在墓地中緊密聚集。這些現象說明,個體核心家庭似乎在一般平民墓葬中被越加強調。
林永昌強調,西周時期的“族墓地”指稱的范圍比較廣,和戰國時期的指代是不一樣的。西周時期可能已出現的地緣新組織外,還要區分這一時期族墓地實際包括的人群和組織外延范圍較廣,不同時期的“族墓地”,其組織形式和人群范圍有一定差異。地緣組織不一定和血緣原則相悖,在同一墓地中發現不同葬俗的墓葬,不宜將此視為“里”的依據。他認為,通過對墓地布局、人口規模的分析,可以看出戰國血緣關系仍然相對重視,重點變化只是在于原來重大規模的宗族變成了核心家庭。戰國時期在基層還是貴族的下葬位置似乎更強調家族或者直系親屬之間的關系。
林永昌的報告引起的討論比較熱烈,與會學者的焦點有二,其一在于宗族、家族、族、族群的劃分標準;其二在于墓地的設置與管理體系。
對第一個問題,趙俊杰認為,作為同姓的宗族和族群之間還有沒有中間一級的階層概念。同一考古學文化有沒有不同姓的族。林永昌認為,上述概念在不同的層面或背景之下使用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有可能就是指代同一批人,因此這些概念對應的人群是有彈性的,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使用場合中,所指的范圍會不一樣。族的認同,有自指與互指,自己人如何區分以及區分別人,我所指的族群,是從墓葬角度來看,墓地中的某一批人用某種葬俗或隨葬品來標識他們之間存在關系,或者與其他人沒有關系,但是這樣的關系究竟是指代族群還是宗族,可能是無法判斷的。我們不能有一個大概的相似性,就對人的組織方式劃等號,不可以將族的泛稱與社會組織直接聯系。
鄭嘉勵認為,族墓地的問題是考古學界都關注的問題,但這個問題聚訟紛紜的,是很難講清楚的。甚至于就歷史時期的材料看,家族的概念與劃分本身就有可能是偽命題。比如王安石的家族之中,王安石四兄弟只不過是同父親而已,他們兄弟間的子輩終生都未曾謀面,他們之間的葬俗差別可能就已經很大了。拿今天來看,他和他哥哥的熟悉程度,甚至于和他哥哥兒子的熟悉程度,可能還沒有和劉未更近。所以,從極端一點的角度說,在歷史上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有血緣關系的家族,習俗卻能一致的情況。放到族墓地命題中,墓葬間的差異可能更大。鄭嘉勵認為,概念是人創造的,家族的概念,必須要根據考古發掘的實際情況去討論。對墓葬的分析更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謹慎考慮,還要有助于解釋現有現象,而不要去機械地套用定義。林永昌回應認為,所謂宗族和家族的概念是有彈性,包括的人群對不同的語境,會有不同的結果,宗族會是根據需要去構建的。華南學派十分強調對宗族的定義和涵蓋范圍的反思,發現以往預先強調的宗族概念,可能會影響到我們的實際研究結論?;氐娇脊叛芯恐衼砜?,假如宗族等等的共性習俗真的存在,也需要從考古材料去證明。李唯以巴斯和王明珂的理論,認為族群的認同和邊界,兼有血緣和地緣因素,越是在邊界,就越會強調,他提問墓地中會不會因為主觀因素而越發強調族群認同。林永昌回應認為,這種假設的致命的問題就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我們不清楚東周時期分區埋葬的人群,可能會有不同的葬俗,但他們背后代表社會組織或者地緣組織都不清楚,其實說得極端一些,有些結論就是假設就是猜。通過考古學的現象歸納的話,可能只能對現象的描述。理論不會萬能到去解決沒有文獻時的問題。
討論的第二個核心,是對文獻記載的適用性的考量。劉瑞根據墓地的分布原則,提問《周禮·冢人》,可信性有多大,可能何時成書。因為從現在跡象看,“冢人”或者《考工記》出現在西漢,但是能不能上溯到戰國,甚至再向上也有適用空間,似乎也還需要討論。林永昌認為文本的情況很復雜,他個人的研究可能無法說明《周禮》的可信度以及指稱的人群范圍的問題。想要用這個概念去套用西周時期的情況,可能會有點危險,因為從文獻的線索看,可能冢人指稱和管理的人范圍比較小,但是要用這個概念去討論商周時期的大趨勢,是不太合適的。孫慶偉認為,冢人這樣的職官肯定是存在的。周代官制比較清楚,研究者也多,春秋時期有司墓。周禮的職官在西周時期肯定有淵源。喪葬是社會中十分頻繁的事情,所以類似《士喪禮》成為禮書,肯定是因為社會上有需求,因此有冢人的設置,統一管理墓地也不奇怪,一定有比較早的淵源。林永昌的題目很有意思,各時段的研究都很關注,但對于細節的研究,以前大家都會有意無意地回避。商周考古以后可能會能把族的問題講得細一點。林永昌今天從長時段的角度來看族墓地的問題。從社會學和歷史學家來說,以往講“族”這個詞,古人、今人其實用得都不一樣。族的概念很大程度是后代的“想象共同體”。新石器時代考古所說的板塊、文化圈、交互作用圈,按照歷史學的話語體系就是“三集團說”的種種變體。很多族的討論,可能已經走進了死胡同。族的問題,在長時段是可以考慮的。所謂的以物質文化區分人,是考古學家的想象。拿文獻來看,似乎人群和物質文化沒關系。堯時期手下的臣子都不是同族人,夏時期的臣子來源更復雜,異族人為官的太多了。當時越是上層,越沒有文化的差別;社會底層的人才會有表現出差異??疾炜脊艑W文化的差異,往往是對社會底層的探討。古人也是人,形勢比人強,用什么東西往往會逐漸妥協。林永昌回應認為,按照現在的學術邏輯看,族屬變成了一個無法求證的問題。自己想象的共同體,是否可以探究這需要學理上的在思考。但是物質文化的相似性能不能代表人群,如果在嘗試使用“族”的概念時,只是去描述這一群人和那一群人不同,可能就達到了我們對族的問題探討的目的。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生張吉以《東周中原及楚地墓葬出土青銅容器的礦料來源與合金工藝》對東周墓葬出土青銅容器進行了非傳統視角的研究。他首先向大家介紹了青銅器礦料來源的基本研究方法,尤其是鉛同位素比值分析的基本原理。鉛礦中的鉛相當一部分由鈾、釷等放射性元素衰變而來,各鉛礦具有不同的放射性成因,故而具有不同的同位素比值。一般認為同一鉛礦具有相對穩定的比值,且不會在熔煉、腐蝕等過程中發生變化。張吉指出,東周時期青銅容器含鉛量普遍較高,理論上鉛同位素比值的指示信息較為清晰,能夠提供很多有益信息,但目前數據總量較少,數據的利用也相對不足,基于鉛同位素比值的溯源研究還有很多可做的工作。
以往的數據已可粗略看出,東周時期青銅容器的鉛同位素比值有四個集中區間,可能指向四種礦料,并且具有較為清晰的時空屬性。春秋早期各國所用礦料高度一致;春秋中期,中原各國繼續沿用前一階段的礦料,而漢淮諸國轉而利用一類新的礦料,春秋晚期至戰國早期,第三種礦料自南而北開始使用,隨著侯馬鑄銅作坊的興盛而風行一時。戰國中晚期青銅器的鉛同位素比值區間變寬,暗示金屬物料的流通發生了新的重大變化,可能與新礦源的開采利用、鑄銅地點的增多有關。
張吉介紹,詳實的文獻記載對東周時期青銅器的成分分析提出了定量化的要求。湖北北部的隨棗走廊出土了大量東周曾國青銅容器,可依含錫量的高低分為三期,春秋早期沿襲西周中晚期周原李家等鑄銅遺址所見的低鉛合金工藝,春秋中期小型墓所出青銅容器含錫量普遍偏低,合金技術處于低潮,進入春秋晚期,器物含錫量快速上升并趨于穩定,對整個漢水中游地區而言,這一進程也大體相似。這一基于合金技術的分期結果與考古學文化的進退、區域歷史的發展進程基本相合。自春秋晚期起,楚地青銅容器的合金工藝達到了很高的成就,合金配比發展成熟,成為了技術性的穩定因素,與具體器類、墓葬等級、制作水平均無關。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生張吉
介紹礦料來源及合金工藝的基本研究方法之后,張吉著重討論了春秋中晚期漢淮地區墓葬,將這一區域青銅容器的礦料來源、范鑄工藝及合金工藝進行了綜合研究。選取春秋中期晚段的固定時間節點進行觀察,此時整個漢淮地區都處于楚的強力影響下,青銅容器能夠非常迅速地在整個區域內流通,并使用相同的礦料。但另一方面,自漢水中游、淮河上中游至泗水流域,各地青銅容器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特色,應是生產自不同的鑄銅作坊。從生產技術上看,泗水流域的分鑄技術落后于漢水中游地區,但卻具有相當先進的合金裝飾工藝。據此可見,漢淮地區作為一個次級的技術文化圈,整合了各諸侯國的先進技術,為春秋晚期青銅容器帶來了新的風貌。
林永昌就重熔鑄造后,會對鉛同位素比值的測定產生多大的影響;四組不同的礦料是否可以大體對應礦源向張吉提出問題。張吉認為,鉛同位素比值的更替可以用來觀察是否存在重熔鑄造。重熔的情況理論上肯定有,從目前看,戰國早中期之際,中原地區礦料存在一次更替,但個別戰國中期的銅容器仍然保留較早的鉛同位素比值,這可能是重熔的證據之一。目前實驗室內分析的四組礦料,可能分別對應了鄂東南、皖南、山東及豫西的礦源。常懷穎就井溝子西區墓地出土銅器礦料的來源和產品進行了討論。張吉認為井溝子獲得的金屬原料來自中原,與晉及燕代地區當時流行的礦料具有相似的鉛同位素比值,但當地鑄造的產品是草原風格的小型銅器。北方銅器用了較多的鉛,可能暗示井溝子人獲得的銅料中就含不少鉛,這與當地夏家店下層文化以來的錫青銅、砷銅制作傳統有所差異,暗示金屬原料來源于中原而非大興安嶺南麓地區。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常懷穎的報告題目為《禮與?族與?——商周墓葬“物與人”研究的再探討》,以“安能辨族”、“殷遺民”和“‘懸’不‘懸’”三個部分,討論了商周墓葬研究方法論中,對族屬判斷和禮制的文獻擬合問題的現狀與反思。
他認為,考古學通過物質文化遺存,觀察乃至復原古代社會的目的,決定了墓葬研究的目的,是以墓葬構筑、設施與隨葬品,觀察社會和社會中的不同階層以及他們的認知。研究中,葬俗、葬儀的分析是研究的中間環節,墓葬結構、墓葬設施、隨葬品,對于葬俗和葬儀而言,更僅是表象。但目前的研究過程中,往往出現將墓葬研究的中間環節或表象作為最終目的的現象。
商周墓葬研究的重要性,不僅僅在于其年代判斷和族屬識別,更重要的是在于商周考古研究的方法論。就商周考古的學科特點而言,無法回避族屬判斷與文獻中禮制細節的記載在墓葬材料中的投射辨識。這既是商周考古研究的機遇,同時也是其近乎方法論“元缺陷”的宿命。
常懷穎認為,目前商周墓葬研究中有幾個較為突出的缺陷,其一很多青年學者概念先行,對細節和宏觀空間關系的分析不夠,往往在注重分期的同時,忽視了不同地域間的串聯和比較研究,對墓葬的微環境和墓葬空間的觀察不夠;其二,是在以陶器群為主的文化因素分析指代人的共同體的學科范式指導下開展研究,但在考察葬俗時又往往忽視陶器群,對人群關系中的性別和地域差別尤其忽視。往往大而化之地討論人的共同體問題或階層問題。第三,是對文獻記載的禮俗研究,資料收集不全面,甚至僅以取相合的例證得出普世化的結論為目的,而將反證置之不顧。
他提出,在古代中國墓葬研究的概念中,類似商墓與周墓是最為特殊的。從概念上講,“商墓”與“周墓”的概念中,不僅有年代判斷,也有確定族屬的指向;而新石器時代墓葬研究中,“大汶口文化墓葬”、“紅山文化墓葬”、“良渚文化墓葬”,歷史時期考古中“漢墓”、“唐墓”“宋墓”則不存在這樣的隱含概念。對商墓和周墓的概念或邊界劃定,不同的學者各不相同,甚至往往以回避地態度來處理。不確定的概念邊界,會導致類似“先商墓葬”、“先周墓葬”或者“殷遺民”問題的復雜化。從文化屬性講,商、周時代跨度很大,考古學文化的分布區域也隨時代有變遷,在廣大的時空范圍內,所謂的“商文化”、“周文化”墓葬,是否具有或者是否保持了文化的統一,是否存在文化內部發展的變化,是否能夠對地區差異與趨同做一定程度的反映是未經證實的論題。
既往對于商周墓葬的判定,實際上是存在兩條判斷方式的,一條道路是以隨葬品為主,比如商墓判斷依據中的商式鬲、觚爵組合;另一條則側重葬俗,比如商墓判斷中常用的腰坑、殉人、殉狗。學者在進行墓葬的族屬判斷時,往往對自己使用的判斷標準不加區分,甚至有時會隨時在兩條道路中游移,這就為研究結論埋下了不確定的隱患。常懷穎以目前被認為的“先商文化墓地”和商文化的分布范圍時代變遷為例,說明鄒衡先生對商文化的判定與早商、先商的溯源研究中,內在的研究理路是以商式鬲的譜系追溯開始的;但鄒衡先生在夏商區分研究中,對葬俗、建筑朝向、銅器風格等其他角度的重視程度顯然是不及商式鬲的。目前被認定為先商文化的墓葬,實際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很難找出與二里岡文化墓葬的族屬共性。因此,在商文化的族屬辨析過程與溯源研究中,陶鬲形態的地位有被過度看重的嫌疑。但這其中,又存在理論上的悖論,因為陶器是制陶業的最終產品,反映制陶業的不同系統,商周時期各聚落中生產的陶器基本上都是為使用群體提供的生活用品,基本上不存在遠距離貿易的可能。因此同一的陶器系統理論上是可以反映同一文化系統中不同生活聚落人的存在。
常懷穎認為,從葬俗或葬儀角度看,商墓的葬俗至少有兩次大變革,第一次出現在二里岡上層時期:腰坑、殉狗、殉人開始在高等級墓葬流行;但仍有毀器習俗,禮器組合的核心是爵斝或爵斝觚;第二次變革出現在殷墟二期前后,腰坑、殉牲、殉人更加流行,禮器組合以觚爵為核心,禮器制度逐步確立,毀器習俗開始少見。
從族屬判斷的研究來說,既往商周墓葬研究中的假定前提是“商周時期墓地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聚族而葬’。也就是說,同一族墓地之人肯定是同一族人?!钡詮埑趯﹃柹?、柳灣墓地的分析案例可以看出,同一墓地中,可能存在長期對婚的不同生產、分配集團和血親繼嗣集團。唐際根、韓建業等人對殷墟西區墓地的分析也可看出,所謂的族墓地內埋葬的人群共同體十分復雜,不能單單以“商”與否來籠統討論。殷墟時期“有單純的墓地,無單純的居住區”,可能是當時的歷史特點。西周時期居住區與墓葬區分離,更大的可能是時代變化引起的聚落形態的變遷,而不一定是族屬差異造成的。雷興山提出“周原地區的居葬合一都是殷遺民”,但沒有提出殷遺民都是居葬合一。部分青年學者據此對西周時期居葬合一的特點,有過度放大的嫌疑。
常懷穎認為,以夫妻間埋葬差異來看,族屬的判斷標準也未必統一。他舉絳縣橫水、寶雞茹家莊和長清仙人臺墓葬為例,說明葬式與隨葬品未必能反映族屬,。他認為,商周墓葬的判斷,隨葬品不是決定因素,僅僅看是否有商式鬲是不行的;葬俗應該是最主要的判斷標準;不同的時代應該有不同的判斷標準,而族屬研究或許不存在普適性的標準。
對于殷遺民問題,常懷穎首先進行了學術史的梳理,并對目前學術界所列舉出的判斷殷遺民的物化標準進行了列舉梳理和總結。他認為,目前殷遺民討論分歧的癥結有二,其一是在于,什么樣的標準可以讓我們判定殷遺民;其二是,判定的“殷遺民”的時間下限在哪里。在學術史的梳理中,基本上可以確認,殷遺民的判定,是以姬姓周人貴族墓反證得出的結論,重點在于葬俗,而不是器用。西周時期,確定的周人貴族墓葬,如燕侯、邢侯、晉侯、虢公、應侯、曾侯、井叔等墓葬,姬姓周人貴族墓葬不用腰坑,不殉人,不殉牲;而商人高等級貴族,上至商王,下至類似花園莊M54的軍事貴族,皆有腰坑和殉狗,幾乎無一例外。其他器用特征,與腰坑、殉人、殉牲相比,皆無后者的判斷效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常懷穎
他認為,從目前看,對殷遺民的討論,首先應該限定時代,時代的下限不能無限向后,在西周中期以前,判斷殷遺民與否,葬俗應該是第一位。包括陶器紋飾、銅器風格等較主觀的判斷標準似不可無限放大,對部分尚待驗證的現象應該以審慎的態度待之。
對于東周與漢代文獻中記載的禮制,用商周墓葬材料進行分析討論,本是商周墓葬研究的特點和長處。這對于處于禮制形成時期的歷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但是,對于早期禮制的討論,是需要審慎的態度,穩妥進行的。對于文獻和禮書的使用,首先需要考慮文獻的適用性和文獻的文本形成背景,以及文本的討論目的。不能以文獻中有某個禮俗名稱,就尋找與之有牽涉或有相似性的物質遺存或考古現象相互比附。常懷穎以禮樂制度中的“樂懸”制度為例,以海岱地區兩周編列樂鐘的配組情況為個案,說明文獻中樂制的核心在于不同身份等級的貴族,但各國實際使用的制度不是文獻記載的“懸”可以涵蓋,更不可能僅就符合禮書的材料進行表述,不區分明器鐘與實用鐘,舍棄不符合的材料進行討論,研究中不全面收集資料,不分時代分地區,則不是客觀的研究態度 。
常懷穎提出,商周墓葬未來研究的可行性空間應該出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通過精細化發掘盡可能多地獲取葬儀信息;2、區分哪些是主觀將生前生活搬入地下的部分,辨識擇取安葬人視角中最關鍵的部分,找尋核心葬儀與葬俗;3、通過時間、空間、階層、性別的差異分析,討論背景中不同人群的葬俗;4、對同一時間空間橫截面的人群進行器用制度的規律性總結。青年學者應該在上述探索的基礎上,討論有限的時空背景內的社會喪葬意識形態和人的共同體問題。
責任編輯:陳啟凡